一、 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其開辦的網站首頁設置“影視頻道”,用戶點擊進入相關頁面后進行操作即可觀看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電影,且從相關頁面上顯示的域名、網站名稱等信息均未表明該網頁屬于第三方所有,網絡服務提供商如主張該網頁系其鏈接的第三方網站,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 在上述情況下,即使該“影視頻道”所指向的網頁確屬第三方主體所有或實際經營,但因網絡服務提供商將該網頁內容作為自己的網站欄目向公眾提供,其行為與僅提供指向第三方網站的普通鏈接不同,網絡絡服務提供商對所涉內容亦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未盡注意義務的,應當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中駿,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莊艦兵,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黎卿,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斌,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夏小華,該公司職員。
申請再審人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簡稱慈文公司)因與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簡稱海南網通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9月25日作出的(2006)瓊民二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7)民三監字第44-1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5年12月16日,一審原告慈文公司起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稱,慈文公司擁有電影《七劍》的著作權,海南網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www.hai169.com上向公眾提供該電影的在線播放服務,其行為侵犯了慈文公司的著作權,請求判令海南網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海南網通公司辯稱,海南網通公司沒有未經許可傳播涉案電影的行為,播放涉案電影的網站是http://221.11.132.112,海南網通公司提供的僅是鏈接服務,且在慈文公司起訴后已斷開鏈接,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慈文公司擁有電影《七劍》在大陸地區的著作權。慈文公司提交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2005)滬靜證經字第4758號公證書顯示:2005年9月19日,進入海南網通公司的網站www.hai169.com,點擊首頁上的“影視頻道”,進入“影視天地”(IP地址221.11.132.112),在“搜索”欄中輸入“七劍”,依次點擊“搜索”、“詳情介紹”、“在線觀看A面”、“在線觀看B面”可以看到有關該電影的介紹及整部電影作品。點擊“在線觀看A面”后出現的畫面中顯示: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寶藍電影制作公司、華映電影有限公司聯合出品。
海南網通公司提交海南省第二公證處(2006)瓊二證字第647號公證書顯示:2006年2月9日,進入www.hai169.com網站首頁后,點擊首頁上方的“影視頻道”,進入的是“116天天在線”網頁而非原來的“影視天地”網頁。
慈文公司支付公證費1000元,律師費3萬元。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從技術角度分析,海南網通公司網站僅是通過鏈接功能引導慈文公司到達了信息來源的網站。海南網通公司沒有將《七劍》作品存儲在自己的服務器上向社會公眾提供在線播放服務,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登載《七劍》作品的網頁系海南網通公司開設。海南網通公司的鏈接行為,不侵犯慈文公司的著作權。且其在受到侵權指控后已及時斷開了鏈接,避免了侵權結果的擴大,因此,海南網通公司對于播放侵犯慈文公司著作權的作品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慈文公司的訴訟請求。
慈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海南網通公司同意一審判決。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確認了一審認定的事實。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證據表明,海南網通公司是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登載《七劍》電影作品的頁面的IP地址屬于海南網通公司所擁有,但僅能證明該IP用戶是海南網通公司2萬多個用戶中的1個,不能由此推斷該網頁屬海南網通公司所開設,更不能認定海南網通公司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由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對于數量巨大、內容龐雜的眾多網站使用者的具體情況和信息內容逐一進行審查,也無義務對其合法性進行認定。慈文公司稱海南網通公司與涉嫌侵權網站屬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慈文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兩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具體播放影片的“影視天地”是海南網通公司網站的一個二級頻道,其無普通意義上的域名,只有IP地址,該IP地址處于海南網通公司管理的IP地址段范圍內,海南網通公司應提供該IP地址實際使用者的信息,但其拒絕提供。且一審海南網通公司應訴后,www.hai169.com及其“影視天地”網站均無法正常查看,證明海南網通公司對“影視天地”網站有控制的能力,海南網通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網絡傳播行為是其鏈接的第三方網站實施的。二、原兩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海南網通公司在本案中并非簡單的網絡服務提供商,而應是內容提供商,不應適用有關“避風港”的規定。三、原兩審法院對海南網通公司的責任認定不當,造成惡劣后果。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支持慈文公司原審訴訟請求。
海南網通公司辯稱:原兩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涉嫌侵權的網站是http://221.11.132.112,海南網通公司的網站只是提供了與該網站的鏈接。雖然該IP地址屬于海南網通公司管理的IP地址范圍,但不能因此得出該侵權網站由海南網通公司開設經營的結論。在本案中,海南網通公司只提供了由自己的網站到涉嫌侵權網站的鏈接服務,是網絡服務提供商,而非內容提供商。涉嫌侵權的IP 用戶是海南網通公司24480個用戶之一,海南網通公司無法對數量巨大的眾多網站逐一進行審查,且在得知被鏈接網站涉嫌侵權后,已及時采取措施斷開鏈接,故不應承擔責任。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再審確認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再審認為,慈文公司擁有電影《七劍》在大陸地區的著作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他人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該電影作品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慈文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通過互聯網進入海南網通公司的網站,點擊其首頁上的“影視頻道”,即可在進入的頁面上進行操作觀看電影《七劍》。進入的網頁上雖然有“影視天地”的名稱,但該網頁上沒有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于第三方所有。該網頁的IP地址亦不能證明該網頁另屬其他主體所有,故從慈文公司及其他社會公眾的角度,播放《七劍》電影的網頁至少從表面上屬于海南網通公司。海南網通公司如欲證明該網頁僅是其鏈接的第三方網站,其不應為該網頁上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應提交相應的證據。因該網頁的IP地址位于海南網通公司管理的地址段范圍內,海南網通公司能夠提供該證據,而包括慈文公司在內的社會公眾均無法獲得。在海南網通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其關于僅提供鏈接服務的抗辯不能得到支持,其應對該網頁上播放慈文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影作品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該網頁確屬第三方主體所有或實際經營,因該“影視頻道”與海南網通公司網站“主頁”、“新聞頻道”、“文學頻道”等并列,海南網通公司將該網頁內容作為其內容頻道向公眾提供,且從其在原審中提交公證書顯示被訴后即變更了該“影視頻道”內容來看,該選擇完全是海南網通公司自主進行的,因此,此種行為與僅提供指向第三方網站的普通鏈接不同,海南網通公司對該頻道上的內容亦有一定程度的審核義務,其至少應對該網站的實際所有者或經營者的主體資質進行一定的審核。本案中海南網通公司至今稱其并不知曉該網頁的實際經營主體,其未盡到最低程度的注意義務,對該網頁上出現的侵權行為亦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原審法院對海南網通公司僅提供鏈接服務、得知侵權后斷開鏈接即不承擔侵權責任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海南網通公司應對侵犯慈文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因海南網通公司在慈文公司提起訴訟后,已經改變其網站“影視頻道”欄目的內容,即已停止《七劍》的在線播放行為,故判令其停止侵權已無必要。關于賠償損失,因慈文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該侵權行為所受損失,海南網通公司通過該行為的獲利亦無法查明,故本院依據《七劍》電影在其網站上的存續時間及該電影的公映時間、影響力等因素,并考慮慈文公司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確定海南網通公司賠償慈文公司經濟損失八萬元。慈文公司另提出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海南網通公司涉案網頁上播放《七劍》電影時顯示了慈文公司等聯合出品的內容,未侵犯慈文公司的署名權或其他人身權利,故對慈文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瓊民二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賠償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八萬元(包括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駁回北京慈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960元,均由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