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發貼人在其微博中發表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所發微博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該網絡舉報行為不構成侵權。
原告:施某某,男,10歲,漢族,現住安徽省來安縣。
臨時監護人:張某某(系施某某生母), 48歲,住安徽省來安縣。
臨時監護人:桂某某(系施某某生父), 46歲,住安徽省來安縣。
原告:張某某,女,48歲,漢族,住安徽省來安縣。
原告:桂某某,男,46歲,漢族,住安徽省來安縣。
被告:徐某某,男,28歲,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
原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因與被告徐某某發生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訴稱: 2015年4月3日21時15分,被告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用戶名為“朝廷半日閑”)發表如下內容(配照片九張):“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于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去年被校方發現,近日,班主任發現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后,尋求網絡幫助。懇請媒體和大伙的協助。希望這個孩子通過我們的幫助可以脫離現在的困境。”當日22時40分,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又發表如下內容(配照片九 張):“(我也在頂著各種壓力,請網友理解)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于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去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近日,男童班主任發現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后,試圖尋求網絡幫助。懇請媒體和大伙的協助!毙炷衬澄唇浽S可,擅自將施某某的肖像對外發布,違背施某某意愿,徐某某的行為侵犯了施某某的肖像權。徐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對外發布施某某的養子身份信息;施某某的養母李某某未虐童,但徐某某毫無事實依據聲稱李某某長期虐待施某某,致李某某無端遭受了眾人指責,人為傷害了施某某與養母之間的感情,徐某某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施某某的隱私權和生活安寧權。徐某某將李某某打施某某的事情以虐童為名發布到互聯網之后,引起全國性的持續關注,使施某某的“壞孩子”形象昭告天下,徐某某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施某某的名譽權。徐某某的行為,導致張某某、桂某某的家庭隱私以及家庭的困窘被無情地暴露在公眾乏下,嚴重侵犯了張某某、桂某某的隱私權。徐某某的行為導致張某某、桂某某無端背匕了“遺棄”子女的惡名,導致了親戚朋友以及社會公眾對張某某、桂某某送養孩子的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嚴重侵犯了張某某、桂某某的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徐某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在全國范圍內為其三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施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向張某某、桂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被告徐某某辯稱: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嚴重傷害情況下,其將施某某受傷害的照片發布以尋求社會的幫助,且在發布照片時在不影響事實的情況下對施某某的臉部做了“馬賽克”處理,其目的為了及時阻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保護未成年人,并非出于營利的目的,其使用施某某肖像雖未經施某某同意,但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故其未侵犯施某某的肖像權。施某某養子身份信息,在施某某被收養后就會依法進人公知領域,施某某將養子身份信息視為隱私,不當擴大了隱私的范圍,其反映收養關系,目的是要保護未成年人不再受到侵害,希望民政部門能對收養關系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其行為未侵犯隱私權。其微博反映的內容,僅是對事件的陳述,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已經確認全部屬實,并且依法對侵害人進行了處理,其微博不含任何會造成施某某社會評價降低及愛說謊、不愛學習等壞孩子形象的內容,沒有對施某某的名譽造成損害,不構成侵權。其微博反映的內容未涉及張某某、桂某某的任何信息資料,張某某、桂某某稱其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無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原告張某某、桂某某系原告施某某生父母,李某某系張某某表姐。2013年6月3 日,經安徽省來安縣民政局收養登記后,施某某由李某某、施某某夫婦收養。2015年4 月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李某某刑事拘留,后變更為取保候審。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期間。2015年4月5日,施某某由政府相關部門交由其生父母張某某、 桂某某臨時監護。
2015年5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物證檢驗報告書,意見為:李某某、施某某辦理收養關系時提交的《收養當事人無子女證明》上加蓋的兩枚印章與真實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稱施某某所受傷是其所致。
2015年4月3日21時15分,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用戶名為“朝廷半日閑”)發表如下內容(配原告施某某受傷的照片九張):“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于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去年被校方發現,近日,班主任發現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后,尋求網絡幫助。懇請媒體和大伙的協助。希望這個孩子通過我們的幫助可以脫離現在的困境!敝笥謱⑵鋭h除。
當日22時40分,被告徐某某又在其新浪微博上(用戶名為“朝廷半日閑”)發表如下內容(配原告施某某受傷的照片九張): “(我也在頂著各種壓力,請網友理解)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于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去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近日,男童班主任發現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后,試圖尋求網絡幫助。懇請媒體和大伙的協助!痹撐⒉┮延尚炷衬秤 2015年5月8日前刪除。
被告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二次上傳的同一組九張照片中有三張反映了人的頭面部,二次上傳照片時均對頭面部進行了模糊處理,九張照片已不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
此后,被告徐某某發表的新浪微博在網絡上和媒體上被多次報道。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被告徐某某是否侵害原告施某某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本案中,徐某某在知曉施某某被傷害后,為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使用施某某受傷的九張照片,雖未經施某某同意,但其使用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施某某本人利益的需要,也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且使用時已對照片臉部進行了模糊處理,應認定該使用行為不構成對施某某肖像權的侵害。
關于被告徐某某是否侵害原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名譽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徐某某通過網絡公開了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實,是一種公開的網絡舉報行為,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徐某某所發微博的內容既沒有夸大或隱瞞事實,更沒有虛構、造謠和污蔑,且施某某受到傷害情況客觀存在,微博反映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基本相一致,微博中也沒有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言,客觀上不會造成施某某社會聲望和評價的降低。徐某某所發微博的內容未涉及張某某、桂某某的任何信息資料,不存在對張某某、桂某某進行侮辱或誹謗。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由于徐某某的網絡發帖行為導致原告的名譽受損的事實。故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主張徐某某侵犯其名譽權不能成立。
關于被告徐某某是否侵害原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本案中,徐某某對相關信息的披露是節制的,對相關照片進行了模糊處理,沒有暴露受害兒童真實面容,也沒有披露施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其目的是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徐某某所發微博的內容雖出現收養的詞語,但微博文字與照片結合后,第三人不能明顯識別出微博中的受害兒童即為施某某。徐某某所發微博的內容未涉及張某某、桂某某的任何信息資料,至于徐某某發表微博后,網民對張某某、桂某某搜索導致其相關信息被披露,不應由徐某某承擔責任。故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主張徐某某侵害其隱私權不能成立。
綜上,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施某某受傷害后,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為,依法在其微博中發表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徐某某的網絡舉報行為未侵犯施某某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未侵犯原告張某某、桂某某的名譽權、隱私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據此,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蘭十四條之規定,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判決:
駁回原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