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互聯網適用新解讀
時間:2015/12/4 11:04:04 【字體:
大 中 小】
資訊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90228
近日,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與法律對話”學術沙龍第十三期順利結束。本期主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互聯網領域的作用”,由深圳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擔任主講人,北京師范大學韓赤風、黃振中、宋剛、劉德良、張曉婷等多位法學界教授及多位律師界、企業界法律從業者參與討論。
學術沙龍的話題背景基于近年來互聯網行業中不正當競爭案件頻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條款在面臨該行業獨特的發展模式時顯得捉襟見肘,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下稱《反法》第二條)作為原則性條款,常被法官用來對互聯網行業的競爭行為進行定性判斷。本期學術沙龍討論的要點為:對于互聯網行業的競爭行為,下稱《反法》第二條應該如何適用?它的適用又會產生怎樣的作用?這些問題也成為當下備受關注的熱點。
李揚在沙龍中提出,《反法》第二條作為一般性條款在司法適用中應當進行適當限縮。近年來,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實踐對一般條款的適用傾向于限縮,只有無法適用特別條款時,才考慮一般條款的適用。李揚概括了自己的四個疑問:1.侵權責任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界限?1.我國《反法》第二條是兜底條款還是概況條款?3.廣義和狹義的競爭關系如何定義?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10條沒有規定的情形是適用《侵權責任法》還是《反法》第二條?
李揚就四點疑問給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認為《反法》第二條如在司法實踐中過于頻繁地適用,可能使法官傾向于對商業行為作出泛泛道德評價,而擴大其裁量權。并提出《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時應該規避的四種情況:1.以損害結果倒推行為非正當性;2.認定某種新商業模式特別是剝奪消費者選擇權的新模式天然具有正當性和受法律保護的做法(“地盤理論”);3.認定某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時,無視消費者權益的做法;4.通篇判決都是侵權行為法的論證手段,卻引用《反法》第二條作為判決依據。
參與學術沙龍的法學教授分別給出了自己的看法,宋剛、劉德良等教授認為,就立法本意,消費者利益已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保護,不應納入到競爭法領域的考量。還指出,競爭法對商業道德的判斷應區別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有學者指出,網絡發展這么多年,傳統法律是對原子世界的規范,如何去想象比特世界,這或許是傳統法學理論在互聯網領域適用時的根本矛盾。(實習記者 蘇杰)
發布時間:2015/12/4 11:04:04[ 打印本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