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存協議”能否為商標注冊“開路”
時間:2015/11/27 10:17:0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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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89975
“家樂(KNORR)”是全球知名的調味品牌。2013年,“家樂”品牌擁有者瑞士諾爾納赫米特有限公司(下稱赫米特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41類“KNORR SUSTAINABILITY PARTNERSHIP”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但被商標局駁回。赫米特公司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議,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爭議商標與谷歌公司的“KNOL”商標(下稱引證商標)近似,容易造成公眾混淆為由,作出了駁回決定。隨后,赫米特公司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
日前,該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商標注冊被駁訴至法院
據“家樂”品牌官網介紹,“家樂”品牌已有170多年的歷史,產品在全球上百個國家銷售。1993年,“家樂”產品進入中國。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查詢發現,“家樂”品牌擁有者赫米特公司已在調味品領域注冊了數十件中文商標,如“家樂”“康寶”“家樂濃湯寶”“一品鮮”“真味”等。
2013年11月,赫米特公司在第41類有關可持續農業的教育、有關可持續農業的培訓等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但被商標局駁回。赫米特公司隨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議,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爭議商標與谷歌公司注冊在第41類商品或服務上的“KNOL”商標近似,容易造成公眾混淆為由,作出駁回決定。赫米特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赫米特公司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錯誤,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爭議商標是圖形商標,引證商標則為純字母組成,二者在構成要素、外觀效果上有明顯區別;二是爭議商標中單詞“Knorr”結尾是兩個字母“r”,卻被認定成了“l”;三是引證商標權利人谷歌公司出具了同意書,不認為兩商標容易引起誤認,同意赫米特公司使用爭議商標,并承諾不會就該商標問題提起任何爭議,且該同意書是谷歌公司自愿無償作出。引證商標被谷歌公司用在knol網站的管理運營上,該網站早已于2011年關閉,沒有證據表明網站將被重新啟用,因此引證商標和爭議商標注冊在相同服務類別上不會引起公眾的誤認。
庭審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堅持其決定書中的意見,認為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如注冊在同一服務類別上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正確,請求法院駁回赫米特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共存協議”能否帶來轉機
據悉,所謂的商標權利人同意書也稱為“共存協議”,是指由在先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他人在后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和使用的書面文件。
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同意書制度被國外一些國家商標審查機構所采納,但我國商標行政機關目前對這一制度并不認可。目前,通常的一種做法是在后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在先商標權利人協商,申請共同擁有,但這對在后申請人顯然是不太公平的。
“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共存協議’的認可度近年來在提高,而且法院比行政機關更傾向于接受這類協議,認為商標法規范的是私權領域。”北京市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傅鳳喜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07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上達成的意見是,對當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完全不予考慮不盡合理。是否予以核準注冊主要考慮三個因素: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類似程度和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雙方商標的知名度。理論上,這些指標越高,近似商標獲準注冊的可能性越小。”
據了解,在德克斯戶外用品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行政糾紛一案中,因為“共存協議”的存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原決定。法院認為,申請商標“UGG”和引證商標“UCG”近似程度較高,但引證商標所有人裕信銀行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申請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因此,判斷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近似商標時,應當考慮《同意書》對混淆可能性判斷的影響。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UGG”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可見認為二商標共存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引起混淆的可能性較低或者說可以容忍。《同意書》體現了裕信銀行對其商標權的處分,在無證據證明該《同意書》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尊重,申請商標應當予以核準。
“但并不是說只要有同意書的存在,法院都會支持申請商標的注冊,在(2013)高行終字第281號行政判決書中,北京高院認為,如果核準申請號為7358249的圖形商標的注冊,會損害公共利益,不當壟斷公有資源,據此駁回了上訴,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申請決定。”傅鳳喜稱。(記者 祝文明 實習記者 蘇 杰)
發布時間:2015/11/27 10:17:01[ 打印本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