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協商。
侵權行為發生后,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不僅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避免侵權人的聲譽受到損害。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協商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
當事人可以委托第三人(版權局、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調解著作權糾紛。調解是雙方當事人按照自愿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就不可以強行調解。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達成協議后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并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訴訟。版權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
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或調解后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終極途徑,而且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當然,著作權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時,也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護,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職權給予侵權人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則可以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起訴。
對那些嚴重侵犯著作權并已經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或控告,由有關機關提起公訴,著作權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