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六十一號公布 自2011年3月28日起施行)
我局決定對《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03年6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發布)第二十三條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內容為: 第二十三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注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