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專利權人僅針對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使用者向?qū)@姓块T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請求,導致被訴侵權產(chǎn)品生產(chǎn)者、銷售者的經(jīng)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且其不能參與行政處理程序以維護其權益。盡快確定被訴侵權產(chǎn)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于節(jié)約行政和司法資源。應認定此類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屬于專利權人發(fā)出的侵犯專利權警告,未能參與行政處理程序的相關方有權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VMI荷蘭公司(VMI HOLLAND B.)。住所地:荷蘭王國埃珀。
法定代表人:皮特·德克·拉德梅克(Pi- eter Dirk Ramemaker),該公司特別項目總監(jiān)委托訴訟代理人:蔣達芬,匯業(yè)(南京) 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慶敏,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固鉑(昆山)輪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昆山開發(fā)區(qū)精密科技園百靈路。
法定代表人:楊洵,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撰,匯業(yè)(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全,北京世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昆山市周市鎮(zhèn)新鎮(zhèn)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張英姿,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浩洸,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VM荷蘭公司(以下簡稱VMI公司)、上訴人固鉑(昆山)輪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薩馳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5民初145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VM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達芬、孫慶敏,上訴人固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撰、劉永全,被上訴人薩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放、孫浩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VMI公司、固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裁定。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薩馳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1.薩馳公司向知識產(chǎn)權局的行政投訴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警告,原審法院認定有誤;2.薩馳公司明知他人在先使用技術方案卻依舊將其申請成專利,明知涉案產(chǎn)品不侵權卻仍惡意提起行政投訴等行為具有明顯惡意,屬于濫用知識產(chǎn)權行為,原審法院認定錯誤;3.提起訴訟的時間點應以法院受理時間為準,薩馳公司提起的侵權訴訟受理日期在其收到侵權警告1個月后,因此VM公司和固鉑公司的確認不侵權之訴滿足起訴要件;4.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范圍大于薩馳公司提起的侵權訴訟范圍,針對超出部分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不應被駁回;5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是原告的法定訴權,法院繼續(xù)審理確認不侵權之訴確有必要。本院二審審理過程中,兩上訴人撤回其第二項上訴請求。
薩馳公司辯稱:1.薩馳公司從未向兩上訴人發(fā)送警告函、律師函或者其他侵權警告,而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直接向知識產(chǎn)權局提起行政投訴,而該行政投訴機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賦予專利權人的合法維權的權利,并不構成對兩上訴人的侵權警告,因此本案不滿足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2.薩馳公司在催告期之內(nèi),在遠早于兩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本訴訟之前已經(jīng)依法啟動了司法程序,即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權訴訟以解決糾紛,因此兩上訴人明顯不滿足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法定條件;3.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上訴人提起的確認不侵權糾紛案件的受理具有明顯程序性瑕疵。
WM公司、固鉑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確認VM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以及固鉑公司使用MAXX型號半鋼子午胎一次法成型機及相關產(chǎn)品的行為不侵害薩馳公司Z12014206050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2.訴訟費用由薩馳公司承擔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5月24日,蘇州市知識產(chǎn)權局受理了薩馳公司提交的固鉑公司侵犯其涉案專利權的糾紛處理請求。同年6月12日,蘇州市知識產(chǎn)權局基于案件管轄原因?qū)⒃撔姓对V案件移送至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同年7月5日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受理了薩馳公司提交的固鉑公司侵犯其涉案專利權的糾紛處理請求。同年8月15日,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出具中止處理通知書,載明因固鉑公司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提出涉案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被受理,固鉑公司請求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中止處理,故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決定中止對案件的處理。同年9月24日,VMI公司向薩馳公司郵寄催告函,催告函中記載薩馳公司向蘇州市知識產(chǎn)權局提起了專利侵權行政投訴,聲稱固鉑公司使用的ⅤMI 公司的MAXX型號輪胎一次法成型機涉嫌侵犯了薩馳公司包含涉案專利在內(nèi)的共計六項專利權,薩馳公司的行政投訴使得VMI公司和其中國客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處于極為不穩(wěn)定狀態(tài),因此要求薩馳公司撤回行政投訴或依法提起侵權訴訟。薩馳公司于同年9月26日簽收了該函件。同年9月30 日,薩馳公司向VM公司回函。在回函中,薩馳公司稱其將會毫不遲疑地提起針對任何包括固鉑公司和VM公司在內(nèi)的侵權者的訴訟或行政投訴,并且薩馳公司已經(jīng)這樣做了。同年10月19日,原審法院收到了薩馳公司起訴VM公司和固鉑公司侵犯其涉案專利權的專利侵權訴訟材料,薩馳公司請求判令VM公司、固鉑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薩馳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薩馳公司于同年10月26日將案件的訴訟費匯至原審法院訴訟費賬戶。原審法院于同年11月7 日立案受理了該專利侵權訴訟,案號為(2018)蘇05民初1459號。同年10月29 日,VMI公司和固鉑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訴訟材料,該案于同年11月7日立案,案號為(2018)蘇05民初1453號。
原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專利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他人發(fā)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jīng)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或者自書面催告發(fā)出之日起二個月內(nèi),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痹撘(guī)定明確了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1.權利人發(fā)出了侵權警告;2.被警告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了書面催告;3.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撤回警告或提起訴訟。
關于薩馳公司向知識產(chǎn)權局的行政投訴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警告”原審法院認為,專利法司法解釋并未對“侵權警告”進行明確界定,因此要正確認定何為“侵權警告”需結合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制度本意來理解。在專利法語境中,侵權警告應是指權利人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相對方主張侵權,但又怠于通過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致使相對方對是否侵權問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都屬于解決知識產(chǎn)權糾紛的法定形式。只要權利人的行為足以在其與相對方之間形成爭議的事實,且權利人怠于訴諸法定的糾紛解決程序,或雖啟動了行政投訴程序,但因權利人的過錯或原因?qū)е滦姓对V程序未能或無法就雙方爭議的事實作出確定性的裁決,致使當事人雙方陷入法律關系不確定的狀態(tài),就應該被認定為實質(zhì)上構成對相對方的侵權警告。
薩馳公司認為VM公司和固鉑公司涉嫌侵害其專利權,通過直接向知識產(chǎn)權局投訴的方式對其權利予以救濟。知識產(chǎn)權局對于薩馳公司的投訴予以立案受理,并組織了專門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行政調(diào)查。薩馳公司和ⅤM公司、固鉑公司之間的專利侵權糾紛已經(jīng)進入了法定的糾紛解決程序,且未有證據(jù)顯示薩馳公司有不配合或阻礙行政程序正常開展的情形,故VM公司和固鉑公司可以通過該行政程序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此種方式與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警告”有本質(zhì)區(qū)別。即便行政調(diào)查程序因固鉑公司向?qū)@麖蛯徫暾埿嫔姘笇@麩o效而中止,但是中止的原因和結果均非薩馳公司所掌控和推動。就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初衷和定位而言,是為了制止知識產(chǎn)權的濫用,保障和發(fā)展當事人的訴權。在薩馳公司依法行使其法定維權行為,未有濫用知識產(chǎn)權的情況下,薩馳公司向知識產(chǎn)權局的行政投訴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警告”。
關于提起訴訟的時點判斷問題,原審法院認為,如何認定專利法司法解釋中“提起訴訟”的時點問題,關鍵在于如何正確理解我國設定“提起訴訟”為知識產(chǎn)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受理條件的立法理由。專利法司法解釋將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撤回警告或提起訴訟作為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之一,原因在于確認不侵權之訴本身的制度定位在于將被警告人或利害關系人從法律權利義務的不安定狀態(tài)中解救出來,制止權利人對知識產(chǎn)權的濫用,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這也決定著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當事人的一種輔助救濟手段。如若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撤回了警告,或提起了訴訟,則被警告人或利害關系人已從不確定狀態(tài)中解救,無需再通過這一制度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因此,當權利人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為裁判上的請求請求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救濟自己的權利時,請求的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即應認定權利人積極主張了權利。因此,此處的“提起訴訟”是指權利人起訴的行為,而非法院受理的行為!疤崞鹪V訟”的時點應為權利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的時間,而非法院受理的時間。薩馳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原審法院提交了針對涉案專利的起訴材料,10月26日預繳了案件受理費。上述兩個時間點均在薩馳公司收到催告函之后的一個月內(nèi)。由此可見,薩馳公司在收到催告函之后一個月內(nèi)積極尋求人民法院對其權利進行救濟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且也是及時的。故在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已在合理期限內(nèi)啟動訴訟程序的情形下,VM公司和固鉑公司不應當就相同的法律關系再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因此,即便薩馳公司發(fā)出過侵權警告但基于薩馳公司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起了訴訟,也不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應駁回VMI公司和固鉑公司的起訴。同時,鑒于VMI公司和固鉑公司提起過確認不侵權之訴,從維護雙方權益、提高審判效率的角度出發(fā),在侵權訴訟中,法院將視情況對薩馳公司的撤訴權進行一定的審查或限制。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VM公司固鉑公司的起訴。
二審中,VM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六份新證據(jù):
1.薩馳公司行政投訴書、蘇州市知識產(chǎn)權局答辯通知書、合議組組成人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蘇州市知識產(chǎn)權行政執(zhí)法支隊勘驗情況說明;2.薩馳公司行政投訴書、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送達回執(zhí)、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行政投訴受理通知書、勘驗筆錄;3.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蘇知法處字(2018)9號結案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
上述證據(jù)1-3目的是證明: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投訴從未將VM公司列為被請求人;被上訴人請求知識產(chǎn)權局責令使用者停止使用被訴侵權產(chǎn)品;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投訴對上訴人造成了實際影響,并使得上訴人是否構成侵權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4.薩馳公司訴前證據(jù)保全申請書、蘇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5證保56-57 號民事裁定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文書;5.薩馳公司的起訴書(案號(2018)蘇05民初1095-1096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文書上述證據(jù)4-5目的是證明:在固鉑公司兩次均配合行政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勘驗的情況下,被上訴人仍啟動訴訟程序;被上訴人并未將行政投訴程序作為定紛止爭的司法程序,而是通過反復多次提起行政投訴、侵權訴訟持續(xù)滋擾上訴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了避免生產(chǎn)經(jīng)營處于極度不確定的狀態(tài),上訴人發(fā)出催告函完全符合確認不侵權制度的設立本意。
6.VMI公司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及寄送憑證,目的是證明本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訴訟請求范圍大于相應的積極之訴,至少超出的部分訴訟請求不應被駁回;原審法院沒有就上訴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作出處理,程序違法固鉑公司對VMI公司所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及其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薩馳公司對VMI公司所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其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上述證據(jù)1中的勘驗情況說明已作為原審證據(jù),因此不屬于二審新證據(jù);證據(jù)4、5所涉專利并非本案涉案專利,與本案無關,因此不屬于本案二審新證據(jù)。本院對VM公司提交的其余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但對于是否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下文將結合全案事實予以綜合認定。
固鉑公司、薩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另查明:1.薩馳公司涉案行政處理的請求事項為責令固鉑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型號為MAXX的輪胎成型機;2.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8年7月12日前往固鉑公司對型號為MAXX的輪胎成型機進行現(xiàn)場勘驗;3.薩馳公司于2018年12月18 日向江蘇省知識產(chǎn)權局撤回涉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4.VM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審法院寄送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確認VM245全自動一次法輪胎成型機不侵害涉案專利權。經(jīng)本院核實,原審法院已收到前述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階段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三:其一,薩馳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警告;其二,薩馳公司提起侵權訴訟的時間應當如何確定;其三,上訴人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請求是否超越涉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范圍。
一、薩馳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警告
本院認為,權利人主張相對方侵權,但又不通過法定程序予以解決,使相對方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制度目的在于賦予相對方訴權,使其有途徑消除這種不確定狀態(tài)。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其審理范圍在于確定原告所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被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目的也在于消除原告對其所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專利權保護范圍不確定的狀態(tài),以利于其經(jīng)營決策。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對于糾紛由專利行政部門處理還是由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權人有一定的選擇權,但無論該糾紛由專利行政部門處理還是由人民法院審理,關鍵均在于確定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首先,本案中薩馳公司向?qū)@姓块T提起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表明其認為涉案的型號為MAXX的輪胎成型機侵害其涉案專利權。雖然該行政處理程序的相對方為被控侵權設備的使用者固鉑公司,但對于該型號設備生產(chǎn)者的wM 公司,其必然認識到其所生產(chǎn)、銷售的設備可能受到侵權指控,一旦糾紛處理機關認定構成侵權,其設備市場必然受到影響,因此,本案中行政處理程序?qū)M公司經(jīng)營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其次,薩馳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被請求人僅為設備使用者固鉑公司,而設備的制造者VM公司并非被請求人,VM公司沒有參與到該行政處理程序中的機會,無法在該行政處理程序中主張相應權利。對于VM公司而言,其所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設備是否會被專利行政部門認定構成侵權,已經(jīng)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其產(chǎn)品銷售市場可能因此受到影響,并且其權益在相應行政處理程序中無法得到保障。VM公司提起本案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目的,在于盡快通過司法程序確認其生產(chǎn)、銷售的MAXX型號輪胎成型機未落入薩馳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自可能面臨侵權指控的不確定狀態(tài)中解脫出來并穩(wěn)定其相應市場。無論如何,盡快確定MAXX型號輪胎成型機是否落入薩馳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既符合本案涉案各方的利益,也有利于節(jié)約行政和司法資源。本案中權利人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其處理結果可能直接影響未作為被請求人的VM公司的利益,可認為其已受到侵權警告。因此,本案中對于VMI公司而言,應將薩馳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定為屬于專利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所稱的侵權警告,VM公司關于薩馳公司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屬于侵權警告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性,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此外,專利權人是否濫用其權利并非認定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警告的前提,確認不侵權之訴本身并不處理專利權人是否濫用其權利的問題,原審法院并未對薩馳公司是否濫用其知識產(chǎn)權進行單獨認定,VM公司、固鉑公司關于原審法院未認定薩馳公司濫用知識產(chǎn)權屬事實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薩馳公司提起侵權訴訟的時間應當如何確定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與同一范圍的專利侵權之訴,實質(zhì)上均處理被訴侵權行為人所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問題,如專利侵權之訴在先,則相對方可提出不侵權抗辯,并無必要進行相應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專利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撤回警告或提起訴訟是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受理條件之如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撒回警告或提起訴訟,則被警告人或利害關系人已從不確定狀態(tài)中解脫,或者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解決糾紛,而無需再通過確認不侵權訴訟來解決糾紛。本案中,原審法院于2018年10 月19日即已收到薩馳公司提交的起訴材料,薩馳公司亦于同月26日預交了案件受理費,可將薩馳公司提起侵權訴訟的時間確定為2018年10月19日,此時點尚在WM公司發(fā)出催告函兩個月之內(nèi)、薩馳公司收到催告函一個月之內(nèi)。因此,雖然本案中薩馳公司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侵權糾紛屬于侵權警告,但薩馳公司作為專利權人已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起侵權訴訟,VM公司、固鉑公司提起的本案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并不符合專利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受理條件。綜上,VM公司、固鉑公司關于薩馳公司提起訴訟的時間應以法院受理時間為準、確認不侵權之訴應獨立存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本案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請求是否超越涉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范圍
根據(jù)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制度目的,其請求確認的范圍不應超出權利人侵權警告的范圍,否則其將是無本之木,即專利權人的侵權警告是相對方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基本前提。凡相對方超出利權人侵權警告范圍的訴訟請求,均不應納入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審理范圍。本案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確認訟語型號輪胎成型機與VM公司增加訴請求申請書中的VM1245全自動一次法輪胎成型機屬于不同的設備。本案中薩馳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僅涉及MAXX型號輪胎成型機,其所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語,并不意味著其請求處理事項可無限擴展至其他設備,且相關專利行政部門亦僅針對MAXX型號輪胎成型機展開相應處理程序,這意味著薩馳公司的侵權警告僅指向MAXX型號輪胎成型機。當事人不能提起超出侵權警告范圍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因此VM公司所增加的訴訟請求,不應在本案中予以處理。如VM公司認為其VM245全自動一次法輪胎成型機收到了其他侵權警告,可另行尋求救濟。據(jù)此,VM公司、固鉑公司關于其增加的訴訟請求不應被駁回、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不當之處本院已予糾正,不影響裁定結果,故對VM公司、固鉑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徐卓斌
審 判 員 鄧 卓
審 判 員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 雷
書 記 員 王文婷